2012年5月16日國務院第203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2年6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0號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對外勞務合作,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為國外的企業(yè)或者機構(以下統(tǒng)稱國外雇主)工作的經營性活動。
國外的企業(yè)、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第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依法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提高對外勞務合作水平,維護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促進對外勞務合作發(fā)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對外勞務合作服務體系以及風險防范和處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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