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號發(fā)布根據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7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開發(fā)、利用、經營國有土地,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城鎮(zhèn)建設和經濟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qū)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具體事務。
房地產二級市場即土地使用權出讓后的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和三級市場即投入使用后的房地產交易,由建設(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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