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9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yè)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信設施,是指依法為社會公眾提供電信服務并實現電信功能的交換設備、傳輸設備和配套設備,包括電信機房、基站、天線、光(電)纜、管道、桿(塔)、分線箱(盒)、交接箱(間)、節(jié)點設備、室內分布系統(tǒng)、發(fā)電油機、蓄電池和配套的市電引入線路等設備設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電信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統(tǒng)籌協調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相關重大問題。
鄉(xiāng)(鎮(zhèn))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