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經(jīng)天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6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城市基礎設施移交接管行為,明確建設單位和養(yǎng)護管理單位的權利、義務,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投入使用,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基礎設施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建成后由建設單位移交養(yǎng)護管理單位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公路、橋梁及附屬設施;
(二)公共交通場(站);
(三)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及河道堤岸;
(四)道路照明設施、景觀照明設施及附屬設施;
(五)公園、綠地、廣場;
(六)其他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