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2號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林權流轉和抵押行為,維護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林權流轉和抵押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林權是指除國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經(jīng)營權以及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的林權流轉是指林權權利人將林地的承包經(jīng)營權以及林木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依法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權發(fā)生轉移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的林權抵押是指林權權利人依法將林木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