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7號發(fā)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壩高15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建筑物等。
壩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10萬立方米以上,對重要城鎮(zhèn)、交通干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區(qū)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大壩,其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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