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8號發(fā)布根據(jù)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jié)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第四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