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指出,堅持個案查處與系統整治相結合,深化整治招投標等領域的腐敗。招投標領域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相關違法違規(guī)行為嚴重干擾公共資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必須加大對行受賄、串通投標等行為的懲戒力度,實踐中,投標人相關行為構成個人行賄抑或單位行賄、投標人謀取的是否系競爭優(yōu)勢、評標專家相關行為構成受賄抑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串通投標與受賄是否應予并罰等問題值得關注。
「關鍵詞」
招投標 行賄 競爭優(yōu)勢 串通投標 數罪并罰
「案例簡介」
2004年,商人甲與J省C公司共同出資成立D公司,甲占股90%,C公司占股10%,甲擔任法定代表人,并實際控制D公司,甲通過D公司對外承接工程項目。
2015年至2021年,為謀求在S市某房地產項目施工總承包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