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已正式施行,以下系涉及股東、發(fā)起人、實控人、董監(jiān)高、股權轉(zhuǎn)讓、關聯(lián)公司、公司分立的六類連帶責任,實踐中特別注意。
新《公司法》規(guī)定的六類連帶責任
第一類:
股東、發(fā)起人的連帶責任
1.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23條第1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參考法條:《民法典》第83條第2款規(guī)定,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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